28圈

当前位置:28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
公益诉讼为道路安全系上“安全带”
时间:2020-08-25  作者: 法律监督网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队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核实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这是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的行政机关检察建议的回函。
 
2020年3月,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交警部门对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驾驶人未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6份,督促其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对涉案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安排部署,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法对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27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全部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既关系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积极、稳妥推进“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探索,办理道路交通安全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的维护了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广福大道16号
电话:023-61753300 传真:023-61753342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