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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人力社保行政执法协作的意见》
时间:2025-09-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庆市人民检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渝检会〔20255

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人力社保

行政执法协作的意见》的通知

28圈 各分院、区县(自治县)院、两江地区院,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28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人力社保行政执法协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8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821

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人力社保

行政执法协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28圈 与人力社保部门协作配合,协同促进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共商共议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采取轮值方式,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统筹部署工作任务,交流实践经验,研判领域内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可邀请辖区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疑难复杂问题,形成矛盾联治、争议共调的工作格局。

2.政策协同制定。在起草人力社保领域重要政策文件或部署重大工作时,双方可以联合开展调研论证、政策分析、课题研究及学习研讨,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可行性与系统性,保障相关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建立办案协作机制

3.案件线索移送。人力社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属于法律监督范围的线索,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属于人力社保领域的线索,及时抄送同级人力社保部门。

4.行政非诉执行。人力社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决定时,如认为法院存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超期未裁定、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等情形,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5.行刑双向衔接。人力社保部门查处人力社保领域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涉人力社保领域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需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将检察意见书及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力社保部门。

6.调查核实协同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持工作证及介绍信调阅行政执法案卷、调取证据、询问执法人员的,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予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业务特点,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提供专业咨询或技术支持。

三、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

7.协同化解争议。检察机关办理涉人力社保领域案件时,对具备实质性化解条件的,可邀请人力社保部门参与,形成化解合力,推动争议从根源上解决。对人力社保部门合法正当的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应予支持,并配合做好释法说理、维护稳定工作,共同维护法律公正与行政执法权威。

8.案例联合发布。双方联合发布共同化解的行政争议典型案件,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增强社会公众守法意识。

四、建立检察建议规范办理机制

9.检察建议整改反馈。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情形的,可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人力社保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认真自查,确属履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书面反馈;因客观原因难以按期整改的,需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

10.检察建议异议处理。人力社保部门认为检察建议错误或明显不当的,可书面提出异议,也可通过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五、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

11.信息及时互通。推动人力社保领域重点矛盾、重大纠纷、法律适用分歧等案件信息,与检察机关涉该领域的检察建议书、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执行监督等案件信息实时共享,双向赋能依法行政与法律监督质效提升。

12.支部联学联建。建立基层党组织共建机制,围绕党建与业务融合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化研讨,实现优势互补、短板共补,以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

13.业务同堂培训。聚焦工伤认定、欺诈骗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互派人员参与业务培训、工作研讨、专题调研,提升队伍专业能力与依法行政水平。

28圈 办公室20258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