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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圈日报 】与时代同行 与少年共成长
时间:2026-06-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与时代同行 与少年共成长

孙风娟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


1986年6月,“少年起诉组”在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诞生。这个为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设立的办案组,拉开了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序幕。从一个起诉组,到全国四级2200余个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未检工作在一个又一个春秋里,铺就了一条守护未来的希望之路。


从1986年到2026年,四十载春秋,几代人薪火相传。站在未检工作创建40周年的历史节点上,叩问初心:未检何以诞生?答案,早已写满来路。


1


萌芽与探索 响应时代呼唤




1987年,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少年案件组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20世纪80年代,在社会变革的浪潮中,我国的社会治安面临着严峻考验。其中,不少青少年被裹挟进违法犯罪活动之中,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凸显。这一时期,如何预防、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在全社会引发广泛关注。


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就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作出通盘考虑和全面规划,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国际共识也在凝聚。1985年11月,国际上第一个有关少年违法犯罪的指导性文件《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该规则于1984年5月在北京修改、定稿,被称作《北京规则》)经联合国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北京规则》明确倡导,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受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得风气之先的上海率先行动。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科内设立少年起诉组,这是全国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组——由此,中国未检工作迈出了专业化探索的第一步。


“《北京规则》强调了少年司法专业化的理念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规则,秉持这样的理念和规则,我们带着‘像医生对待病人,像父母对待子女,像老师对待学生’的初心,迈出了探索的第一步。”长宁区检察院少年起诉组的首任组长丁永龄回忆道,她和同事陆续创设了社会调查、心理测评与风险控制系统、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庭教育等制度,实践着对涉罪未成年人“惩教结合”的要求。


继上海之后,重庆、福建、北京等地的检察院陆续在起诉、批捕部门设立专门办案组。未检工作像一粒种子,在中国司法制度的土壤中悄然萌发。


1991年,未检工作迎来新的转折点。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通过,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化发展轨道。这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历史之先河,在刑事检察厅设立少年犯罪检察处,专门负责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此后,更多制度机制的供给与创新不断推动着未检工作走向更加成熟:


1992年9月,最高检发布《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提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方针及区别对待的原则;


1994年11月,最高检举办全国首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班;


1999年1月,最高检和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


…………


从1986年到2001年,在未检工作最初的萌芽探索阶段,这项新生的工作犹如孩童学步,在蹒跚中坚定向前,为中国少年司法播下了专业的种子。




2


扎根与发展 回答少年之问




如果说1986年至2001年是未检工作的萌芽探索阶段,那么2002年到2012年,则是它从“孩童”走向“少年”的扎根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未检队伍逐步扩大,未检品牌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莎姐”青少年维权岗便是其中之一。


2004年,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15岁的少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这名少年接连作案41次,累计抢得同学零花钱600余元,最少的一笔只有5角。法庭上,少年声嘶力竭地哭诉:“爸妈离婚没人管我!被人欺负没人帮我!现在我犯了错,你们都来审判我!”


少年的话,如烙铁般灼痛着办案检察官梅玫的心。她不断地问自己:如果在他第一次犯错时,有人伸手拉一把,结局会不会不同?梅玫想做那个“伸手拉一把”的人。于是,她和同事们组建了“莎姐”青少年维权岗。


“莎姐”青少年维权岗成立后,搭建了可以倾听心事的谈心室,装设了随时守候的热线,设立了传递心声的信箱。梅玫和同事们还主动联系了一批学校,前往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中,“莎姐”青少年维权岗总结出“耐心教育、爱心感化、真心挽救”的“三心”工作法,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办案流程,并联动公安、教育、民政等多方力量参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短短几年,大渡口区未成年人涉罪人数大幅下降。“莎姐”也逐步走出大渡口区,走向整座山城。2012年7月,28圈 要求在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全面建立“莎姐”青少年维权岗。


星星之火,亦可燎原。从“莎姐”青少年维权岗到渝检护“未”团队;从最初的7个人,发展到如今涵盖500余名检察官、1600余名志愿者、41个社工组织、100余名心理咨询师的“护‘未’联盟”,这个未检品牌温暖了一代又一代山城的孩子们。2025年8月,中央宣传部授予渝检护“未”团队代表“时代楷模”称号。


与渝检护“未”团队同行的,还有更多的未检品牌:“亮晶晶”“蒲公英”“小橘灯”“向阳树”……他们以专业捍卫公正,用爱诠释社会温度,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与此同时,未检工作中更多的“首次”“首个”“专门”涌现:


2002年4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出系统性规范;


2009年11月,上海28圈 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这是我国首个省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


2010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成立北京首家独立建制的少年检察处,提出“4+1+N”未检工作模式,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四项职能统归少年检察处负责,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检职能模式;


2011年11月,最高检在公诉厅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专门负责指导全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业务及参与青少年维权、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工作。


这些如今看来已是寻常的机制举措,在当年,却是检察官们在一起又一起案件办理中一点一滴“磨”出来的。正是这些“首次”和“专门”,锻造了未检工作更强有力的“筋骨”。




3


巩固与深化 不负更高期待




“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新时代呼唤新作为,面对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更高的期待和要求,未检工作该何去何从?


2012年5月,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最高检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等规范性文件,促进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的落实。


此时,最高检虽然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但该指导处是设在公诉厅之下,并不是一个专门负责未检工作的内设机构。是否要设立专门的未检机构开展工作呢?最高检给出肯定回答:要。为此,最高检持续发力:


2015年12月,最高检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为首个设立独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部门的中央国家机关。未检工作办公室成立后,有效整合了原来分散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未检工作和司法资源,未检工作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逐步向其他领域扩展。


2018年12月,最高检成立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截至2019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28圈 均设立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至此,全国未检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起点。


2018年,是未检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除了机构独立,还诞生了两项影响深远的制度:“一号检察建议”与“强制报告制度”。


“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的一份检察建议书。根据办案中发现的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了检察建议。因是历史上第一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它又被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一号检察建议”为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带来的影响至今仍在深化。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下降2.2%和9.8%,涉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双下降”趋势。


2018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联合萧山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这是全国首个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伤害、死亡等情况时,应及时报案,隐瞒则追责。


从一区到全国,强制报告制度仅用了两年时间。2020年,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


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写入其中,强制报告从一项制度机制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


2026年,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线索源于强制报告的3852件,占办案总数的7.1%。这充分彰显了强制报告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项工作的巩固与深化,从来不止于制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2016年10月,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这是首个从事未成年人检察综合理论研究的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此后,聚焦未检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堵点等问题,未检理论研究不断加强:最高检与三所高校合作共建三个理论研究基地;《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出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管单位变更为最高检……一批批的未检理论研究成果,持续为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智力支持。




4


融通与共治 书写崭新篇章




经历了萌芽探索、快速发展、持续深化等不同阶段的未检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迎来了全面提升。


2020年1月,最高检召开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同年4月,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确立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具体举措。


这一时期的未检工作更加注重“融通发力”。当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后,促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便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尤为重要的事。2021年6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制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2021年10月,最高检联合团中央发布《关于开展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的通知》,在全国80个地区部署开展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工作。2024年7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的意见》,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


当这些制度机制融入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时,背后是一个个被“打捞”起的少年。


2024年,最高检明确提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要求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依法惩治、精准帮教和提前预防有机结合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办案、法治教育、完善机制、协同共治等各项举措,一体推进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努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态势。


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张宾看来,“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是检察机关践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的涉罪未成年人,坚决依法惩治;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依法从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法治教育、家庭教育指导、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共同介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为加强针对性指导和类型化预防,2026年2月,最高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意见》,推动构建集惩治犯罪、教育矫治、维护权益、预防犯罪、有效治理于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协同发力、融合共治。“一路走来,未成年人检察始终把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头等大事。今后,我们仍将持续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促进‘六大保护’融通发力,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缐杰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做实做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努力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蓝天。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回首来时路,未成年人检察从不起眼的“少年起诉组”,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路探索,砥砺前行。展望新征程,未成年人检察必将站在新的起点上,与时代同行,与少年共成长。





【首个少年起诉组】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科内设立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


【最高检少年犯罪检察处】1991年8月,最高检在刑事检察厅设立少年犯罪检察处。


【青少年维权岗】1999年1月,最高检联合共青团中央部署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首批命名5个省份9个基层检察院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首个最高检未检刑事规定】2002年4月,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并于2006年12月、2013年12月进行修订。


【撤销监护权】2014年12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设置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安置”专章,对撤销监护权进行明确规定。


【最高检未检办】2015年12月,最高检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为首个设立独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部门的中央国家机关。


【未检30年】2016年3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同年6月,最高检在上海举办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周年座谈会。


【检察开放日】2017年5月,最高检首次举办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此后,每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同步举办未成年人检察主题的开放日活动。


【守护明天】2017年9月,最高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制作的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节目《守护明天》第一季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播出。2026年6月15日,《守护明天》系列节目第八季开始播出。


【未检社会支持体系】2018年2月,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签订《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4月,在全国4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首批试点,探索依托社会组织、社工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心理疏导、观护帮教等专业服务。2021年10月,扩大至80个地区开展示范建设,持续推动司法社工支持检察办案工作。


【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检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性侵害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问题,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2018年12月,最高检成立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内设机构第九检察厅,这是中央政法机关成立的第一个专司未成年人保护的独立编制厅级内设机构。


【首次全国未检会】2020年1月,最高检召开首次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同年4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


【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在总结浙江、湖北等地检察机关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等九部门会签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同年底先后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强制报告等制度吸纳为法律规定。


【未检白皮书】2020年6月,最高检首次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截至2026年6月,最高检已连续7年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2020年10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2025年11月,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


【低龄核准追诉】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河北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74人。


【家庭监护】2021年5月,在总结福建、四川等地检察机关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专项报告】2022年10月,最高检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专项报告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系最高检首次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2024年4月,最高检提出,要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2026年2月,最高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意见》。


【时代楷模】2025年8月,由重庆“莎姐”青少年维权岗发展而来的28圈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被中央宣传部授予“时代楷模”称号,被誉为“德法相伴、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范”。


【双下降】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下降2.2%和9.8%,为近五年首次“双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