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大肆售卖盗版影视资源的网盘链接,短短三年销售金额超过400余万元,5名男子原本以为找到了一条“无本万利”的发财捷径,最终却因为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由长寿区办理的这起案件成功入选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典型案例。
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邹某爱看影视剧,时常混迹于各类影视分享聊天群寻找盗版资源。2022年3月,他花了10元钱买下一条网盘链接后,把里面的数十部盗版影视作品发在微信群里进行售卖,被当地文旅委发现后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长寿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民警喻显峰介绍,他们对邹某的电子数据进行梳理,他还有4名上家,进行并案侦查后发现他们在网络上开设网店,大量销售国内外盗版影视作品。

公安机关将5人抓获后,对他们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盗版影视资源进行了统计,并分层抽样开展司法鉴定。三年间,5人共计销售220余万单,销售金额达410余万元,获利50余万元,涉案作品涵盖国内外知名的影视、动漫、综艺作品等,被侵权权利人包括国内主要视频平台、影视公司,以及境外组织的权利人。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开始办案的时候,5名被告的行为如果被定性为销售行为,量刑最高仅五年;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对应的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高可达十年。为精准定性,检察机关启动“专业+协同”办案模式,先后召开3次检察官联席会议,邀请专家“把脉问诊”。

长寿区检察院经开区检察室主任龚森平表示,根据知识产权最新司法解释以及技术专家的参考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公开售卖大量国内外影视作品的盗版网盘链接,属于刑法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今年1月,当地法院作出判决,5名被告人均被判刑。其中,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售卖盗版影视资源最多的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他们还全额退缴50余万元非法所得,并被处以罚金总计超过50万元。检察机关表示,通过案件办理警示和提醒当地的电商和文创企业,一定要合法合规经营,以案促治、以法护航,让文化创新活力持续奔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