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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圈日报 |重庆长寿:一条网盘链接牵出百万影视盗版案,厘清法律争议精准定性严惩数字侵权
时间:2026-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26年10月27日,《重庆法治报》第6版。



一条网盘链接牵出百万影视盗版案

重庆长寿:厘清法律争议精准定性严惩数字侵权



张 博、李瑞丰


2025年9月,知识产权办案团队研究讨论办案思路。


“傅某、卓某等5人利用网店售卖包含盗版影视资源的网盘链接,短短三年销售金额高达410余万元。本以为找到了‘无本万利’的发财捷径,没承想却走上了一条犯罪的不归路。”今年7月,正值暑期档,重庆市长寿区横店影城的放映厅内座无虚席,在电影开场前,长寿区检察院检察官走上台前,以该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为例,向现场观众开展反盗版与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近日,该案入选国家版权局公布的第三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版权执法案件类)。


一条网盘链接,三年卖出百万单


这条盗版链接背后的“生意经”,还要从2022年3月说起。家住长寿区的傅某平时爱看影视剧,因正版平台大多要付费,他时常混迹于各类影视分享聊天群寻找盗版资源。一次网聊中,群友向他推荐自己开的网店,后傅某花10元买下一条网盘链接,里面装着数十部盗版影视作品。这家网店可观的营业额让他动了效仿的“歪心思”——“当时就想着,这简直是个‘无本万利’的商机。”


说干就干。2022年3月,傅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电商平台注册了5家网店,把通过网络下载、微信群分享等渠道收集的国内外盗版影视资源转存进网盘,再挂上链接低价销售。同年11月,卓某、周某、焦某、卓某某也嗅到“商机”,以相同方式注册网店,他们在各自经营的同时,还时常互通盗版资源。


2024年11月,长寿区文旅委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通过微信群、网店长期售卖盗版影视资源。“我们跟进调查后发现,涉案作品多、金额大,于是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文旅委负责人介绍。鉴于案情重大,长寿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取证。经过系列摸排,2025年2月,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经统计,三年间5人共计销售220余万单,销售金额达410余万元,获利50余万元,涉案作品涵盖《哪吒之魔童闹海》《熊出没》等知名影视、动漫、综艺作品,被侵权权利人包括国内主要视频平台、影视公司,以及境外组织的权利人。


是销售行为还是网络传播行为


2025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长寿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时,一道难题横亘在办案组面前:涉案作品数量庞大,电子交易数据多达数百万条,逐一鉴定并不现实,如何科学高效地开展鉴定工作?


针对该案低单价、高销量的特点,办案组指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按销量分层抽样,以确保抽检样品具有广泛代表性和科学合理性;对种类众多、权利人分散、犯罪嫌疑人又无法提供授权证据的未抽样作品,则依照“两高”司法解释依法认定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鉴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该院两次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以进一步固定全案证据、夯实证据链条。


2025年9月,案件被移送至长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讯问,傅某等人心存侥幸:“我卖的只是网盘链接,这些资源又不是我破解的,怎么能算侵权?”卓某的辩护人也提出异议,认为卓某行为应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非侵犯著作权罪。


“构成何种罪名,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定性为销售行为,还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院知识产权检察部门负责人、办案组成员龚森平介绍,销售行为对应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入罪条件比较单一,量刑最高仅五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对应的侵犯著作权罪入罪条件更多,量刑最高可达十年。


为精准定性,长寿区检察院随即启动“专业+协同”办案模式,先后召开3次检察官联席会议,邀请专家“把脉问诊”。反复研讨后,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通过信息网络获取的他人视听作品存储于网盘,向不特定公众销售网盘链接,使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属于刑法中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经过不懈努力,百余份书证、34份鉴定意见被逐一收集,最终串成一条环环相扣、严丝合缝的证据链。


2025年10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针对违法所得计算提出异议,认为应扣除退款金额及平台推广费用,公诉人从虚拟商品销售特性入手逐一回应。最终,检察机关关于事实认定、罪名定性、鉴定意见、违法所得的意见均获法院支持。


办案与挽损并重

让原创价值不被盗版链接“偷走”


“不能让权利人赢了官司、亏了买卖。”办案同时,办案组想得更多的是如何让权利人实实在在拿到赔偿。


秉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办案与挽损同步”理念,长寿区检察院把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多次释法说理,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主动对接国内外权利人,畅通跨境维权渠道。经持续协调,5人在办案期间陆续全额退缴50余万元,其中境外权利人获赔20余万元。


今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傅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6万元。其他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也被判处相应刑罚。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办案不是终点,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发展才是我们履职的落脚点。”龚森平表示,依托知识产权案件检警联合工作站,长寿区检察院搭建起一站式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平台,为辖区企业提供版权维权咨询、侵权线索举报等综合服务,同时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宣讲团,开展“以案释法进企业”活动,为辖区100多家外贸企业开展“护航出海”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此外,该院还与市场监管、版权、公安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联合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办案指引,凝聚保护合力。


如今,在长寿区的电商园区和文创企业里,常常能看到检察官的身影:走进园区开展“法治体检”,助力企业合法经营;举办“护航出海”知识产权沙龙,为外贸企业答疑解惑;分发编制的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指引,成为有关部门办案的规范参考。


“原创价值,不容盗版链接‘偷走’。我们将锚定版权强国建设目标,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以案促治、以法护航,让文化创新活力持续奔涌。”长寿区检察院检察长刘海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