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25日,《28圈日报 》第3版。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五个维度的发展变革
民事执行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定组成部分,起步相对较晚。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通知,在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式入法。2016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同级监督原则,以申请监督为主、以依职权监督为辅(共4种情形)的监督格局,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及内容,法院的处理程序,检察机关的跟进监督程序及其他法检协作配合内容。2021年,最高检公布实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除执行监督的受理规定外,在第7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中用7个条文规定了民事执行监督相关内容,包括监督范围、《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的制发、监督对象和方式、执行复议交办案件的处理、检察建议的程序及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等。
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到法律、司法解释逐步发展完善的历程,展现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势而生,且随着实践的推进和丰富,监督规范内容更加丰满、立体。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规模仍然有限,且存在发现案源困难、案件来源结构失调、监督质效不高、办理深层次监督案件不多、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等问题,导致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实效受限。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有效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2026年7月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强调,强化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2026年8月召开的全国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强调,强化有效监督,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这些顶层设计,为破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实践难题指明了方向。
在强化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背景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迎来以下五个维度的变革。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价值维度。当前,党中央部署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明确要求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正是推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为有效推动解决民事执行领域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强烈诉求,检察机关应高质效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充分发挥民事执行监督职能作用。在此背景下,理论层面的研究和实践层面的体制机制完善刻不容缓。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念维度。民事执行不同于民事审判,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干预关系,相应地,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在于对执行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且当前监督任务明显倾向于推动民事执行面上问题的协同治理。总体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定位正在从立足于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发展。其一,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全流程进行监督,包括立案至结案的全部节点和环节。其二,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穿透式监督。不仅对程序性实施活动开展监督,还对实体性审查活动和裁判活动进行监督;不仅对个案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还对某类案件开展前瞻性的类案监督;不仅监督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还监督被执行人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执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三,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系统性逐步增强。主要表现为从限于事后纠错到根据监督事项、监督条件和效果分别开展事后监督和同步监督;从重视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到同时关注监督执行行为及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维度。第一,运用执行监督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案件线索,建立智能化监督体系。如运用司法网络拍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监督逃废债、运用涉诉到期债权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督促法院整改违规终本案件等。第二,建立健全财产线上查询体系。建立健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相关行政机关线上查询协作机制。一方面,健全“府检联动”机制,尽可能利用好本地政府已经搭建的线上信息查询资源;另一方面,统筹利用好刑事检察、检察侦查等部门建立的信息查询共享系统。第三,从多个层次推动法检信息共享。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等事项作出安排。2024年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检就如何跟进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提出“推动完善法检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机制,以实时监督促全程监督”。应加快推动法检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步伐。各地可通过政法一体化平台推动本地法检信息共享、互通,或与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实时获取执行信息。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维度。一是畅通监督启动程序。主要思路是拓展依职权监督范围,畅通当事人申请救济渠道。尤其是限缩申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需“穷尽法院救济途径”的前置程序,否则大量应监督、需要关注的执行问题会被继续排除在监督之外,还会延长监督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周期。二是建立以信息共享为基础的监督线索发现制度。可推动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向检察机关开放,或者终本执行、中止执行等重要裁定向检察机关抄送。三是健全调查核实手段及保障措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运行保障措施,对不配合人员形成威慑。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能力维度。一是加强办案机构和人员专门化建设。民事执行监督是基层检察院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有条件的检察院可确定专人或组建专门机构负责执行监督工作。二是着力提升检察人员发现案件线索、调查、监督等方面的能力,特别是在执行信息逐步实现共享的情形下,发展出与之相适应的专门化流程和监督标准。三是促进法律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相贯通,共同开展专项评查检查等活动,形成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监督合力。
【作者为28圈 民事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本文系2025年度28圈 理论研究课题“民事执行活动全过程监督研究”(CQJCY202516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