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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背债人”落网后,谁在幕后“操盘”?
时间:2026-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25年9月,承办检察官刘继勇和助理在研究案情。


打着开公司的名义,向山东某公司租赁办公电脑。电脑刚一到货,就转手卖到二手店套现。华某、陈某、兰某等三人自以为找到了“赚快钱”的门道。殊不知,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敏锐发现了背后隐藏的更大骗局。


近日,经南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华某、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五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兰某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陈某向我们公司租电脑,谁知道拿到设备后就失联,我们的钱怎么办?”2024年7月,山东某公司向南川区公安局报警。由此,揭开了一起“空手套白狼”的连环骗局。


原来,陈某以开公司需要电脑为由,通过线上平台向山东某公司申请租赁15台电脑。


“我们在后台看到陈某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办公场地、宽带信息等资料,想着信息齐全完善,也缴纳了部分租金,就通过了审核。”该公司负责人表示。


谁知,陈某一收到货,就转手卖进了二手门市。所得货款,被三人私分。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陈某的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办公场地、宽带信息,都是借他人的信息伪造的。


陈某到案后,2025年6月,公安机关将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请南川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刘继勇通过陈某的供述以及山东某公司陈述的案件细节,敏锐察觉到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专业的诈骗团伙。


该案存在几处异常,其一就是陈某的口供,他一直强调整个案件中有“幕后主使”,自己只不过是听命于人;其二是公安调取了陈某住宿酒店的结账单,确实为第三人代为支付的费用;其三是报案公司提供的线上审核视频,视频中除了陈某之外还存在其他人出镜。


为还原案件全貌,检察官逐项梳理证据链条,提出10余条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并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引导公安机关从资金流向、通信联络、其他犯罪事实三个方向深挖背后之人。


2025年8月,公安机关查清参与诈骗山东公司的背后之人华某、兰某,并以合同诈骗罪提请南川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虽然华某、兰某到案,但二人均相互推诿,仅对有客观证据指向其本人的行为予以认可,对主观明知以及其余事实一概否认。检察官再次梳理证据链,结合二人辩解的不合理性,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并再次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巩固二人的犯罪事实、查清二人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是否还有幕后人员。


2025年9月,公安机关在移送陈某、华某、兰某共同参与租赁电脑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新增陈某、华某共同参与贷款买车的犯罪事实,以合同诈骗罪移送南川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完善的证据链,华某、兰某对参与租赁电脑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但对自己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仍相互推诿。同时,华某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其参与贷款买车的诈骗事实坚决否认。


“租赁电脑的事实基本查清,但能否追加华某参与贷款的事实,贷款的事实究竟应定性为公安机关移送的合同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抑或民事纠纷?”这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为此,南川检察院再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随着案件调查步步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时间回溯到2023年2月。家住四川的陈某经介绍来到重庆南川,结识了华某。华某安排陈某长期居住于南川区某公寓,并等待华某的指令。


当年4月,华某从他人手中花钱转让了一家“空壳”A公司,登记陈某为法人。这家公司虽然通过了工商登记,但从一开始就没有实际运营过。它的唯一用途,就是作为后续诈骗的“合法外衣”。


同年10月,华某与陈某以公司经营为由,线上向重庆某银行申请为期1年的小微快贷借款16.1万元。所得款项,被二人私分。


尝到甜头之后,2024年6月,华某与陈某又故技重施。二人以陈某名义线上向成都某银行申请为期5年的17万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在购车当天,二人先将新车过户至陈某名下,然后立即将车辆卖给提前联系好的二手车商。所得车款用于支付购车开支后,被二人私分。


期间,两家银行多次催还贷款。但陈某在归还部分利息和本金后,便不再还款,继而失联。案发时,银行正在收集资料,准备以民事纠纷将陈某告上法庭。


直到2024年7月,山东某公司报警案发,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出补充侦查取证意见,终于揭开了华某与陈某之间的秘密。


经审查,检察机关在认定陈某、华某、兰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09257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认定华某和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316120.17元,精准追加二人贷款诈骗罪。


“如果不是山东某公司发货后及时发现异常报案,三起针对全国不同地域的诈骗案件很难被关联起来。”承办检察官刘继勇表示。


2026年4月8日,南川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该案中,检察机关没有止步于追究浮在表面的‘背债人’,而是通过资金流向、通信记录、行为模式等证据,穿透形式上的合同关系,锁定实际支配资金、指挥行为的‘操盘手’华某,实现了对‘背债人’与‘操盘手’的全链条打击。”南川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燕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