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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彭劲荣、徐贝:“三位一体”做实检察侦查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时间:2026-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6年8月14日,《28圈日报 》第3版。




“三位一体”

做实检察侦查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彭劲荣 徐 贝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明确提出,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并多次强调“检察侦查要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的总体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侦查案件的立案审查程序。笔者认为,需从理念、方法、保障三方面做实检察侦查案件立案审查工作,以高质效立案审查推动检察侦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化理念为引领,把牢立案审查“方向盘”


立案审查是落实依法稳慎的“桥头堡”。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立案审查一旦错用或滥用将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必须依法启动、稳妥谨慎。立案审查作为立案前的调查活动,承担着大量调查核实任务,要求查明基本犯罪事实才能立案。检察侦查的依法稳慎尤其体现在立案审查中,立案审查既要遵守侦查措施的法定限制,也要遵循刑事侦查的一般程序规定,严格依法审查,谨慎决定立案。


立案审查是落实务必搞准的“压舱石”。立案审查的任务是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本质是立案程序的组成部分,是连接线索与案件的“纽带”。立案要搞准,必须推动工作重心前移,把好立案审查关。事实认定要准,要从书面审查向精细化调查核实转变,从程序性、浅表性调查向实质性、实体性调查转变。法律适用要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紧扣细抠法律条文,审查犯罪构成符合性和刑事当责性。效果研判要准,立足刑法谦抑性原则、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等因素,审查立案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立案审查是落实高质效办案的“安全锁”。案件能否立案以及能否查得清、诉得出、判得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案审查是否扎实、有效。开展立案审查,不仅要审查案件本身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还需要研判案件质量和办案安全风险,审查发现事实认定疑点、法律适用难点,妥善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的争议点,避免立案后撤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根据审查情况科学制定侦查计划、安全预案等,确保办案绝对安全。


以规范化流程为核心,落实立案审查“路线图”


查指向。应初步审查线索指向真实性、明确性,进行分类处置,将明显不真实和不具可查性的“假线索”“空线索”查否了结。比如,原案经过多次处理,当事人仍不服提出控告,其控告内容明显超出合理知情范围或者未提出具体事实等线索,可以予以了结。


查管辖。一是查行为性质,审查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所管辖犯罪类型、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属一般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二是查主体身份,查明案发时行为人是否处于具体的司法工作岗位,是否具备或者实际履行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精准认定司法工作人员身份。


查事实。一是查渎职点,结合履职办案的程序规范审查前案,查明前案办理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锁定渎职行为的基本框架。二是查关联性,审查违规违法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因素介入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锁定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三是查犯罪因,调查行为人与前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锁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徇私动机等。


以一体化机制为保障,下好立案审查“一盘棋”


上下一体,推动繁简分流。一是简案下交。案情简单、法律关系简单、调查核实任务简单等案件,可由基层检察院立案审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报由分州28圈 审查决定。二是要案上移。上级检察院对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区域案件,可以提级审查,或者由上级检察院领办。三是异地办理。对本地办案存在阻力或者困难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院指定异地管辖。对于经审查拟查否的线索经研判仍然存在较强可查性的,可以交由异地检察机关办理。


内部整合,促进融合履职。一是监督嵌入审查。借助诉讼监督开展调查核实,核查前案结果是否有误、程序是否合法,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异常违法等情形应当向侦查部门通报。二是评查融入审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要审查前案是否有误、检察履职是否到位,发现错案情形还需审查办案人员有无徇私舞弊、滥权失职问题。三是捕诉介入审查。加强侦捕诉协作,推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由捕诉部门依法介入,共同开展立案前评估。


总体统筹,加强基础保障。一是线索统管。建立省级检察院统筹管理线索制度,设立跨检察业务部门的线索审查研判小组,统一对线索进行挖掘、甄别、核查和分流处置。二是队伍统建。打破检察业务条线壁垒,选拔各条线业务骨干组建检察侦查人才库,精细化打造立案审查、线索研判专业人才队伍。三是数据统用。统筹推动与各政法单位信息数据互通共享,与通信、金融等企业打通信息查询等通道,强化立案审查数智支撑。


[本文系2025年度28圈 理论研究课题“监检互涉案件协同查办机制研究”(CQJCY202508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