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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秦京豪: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却不尽义务,擅自转走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6-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5年初,年逾八旬的失独老人石爷爷和徐奶奶,与自己的侄女阿淑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按照约定,阿淑负责两位老人的生养死葬,等两位老人去世后,他们的财产归阿淑所有。可没想到,协议刚签完不久,两位老人就发现自己并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甚至连存款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取走。他们多次要求阿淑归还,但始终没有结果。最终,两位老人与阿淑解除了协议,可阿淑仍然拒绝返还拿走的财产。由于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两位老人自己打官司很困难,于是向巴南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承办检察官接到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取了石爷爷、徐奶奶及阿淑三人名下十余个银行账户的全部交易明细,逐笔比对取现、转账情况。经查,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间,阿淑伙同其女儿小丽、小敏,在未取得两位老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多次提前支取石爷爷名下的银行存单,并从其银行卡、存折中取现,金额合计13.7万余元。更为关键的是,通过比对交易时间发现,2025年1月21日,阿淑从二老账户取现后,当场将其中1.6万元转存为本人名下的定期存款。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扶养人应当忠实履行生养死葬义务,不得侵害被扶养人的财产权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查清事实后,巴南区检察院认为,阿淑没有全面履行扶养义务,擅自处分和转移老人的财产,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协议解除后,经老人多次催要,仍拒不返还,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院依法支持石爷爷和徐奶奶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诉讼,要求阿淑及其女儿返还财产。2026年5月8日,巴南区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起诉,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阿淑及其女儿当庭向两位老人支付了相应款项。


以上所涉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其核心在于“你扶养我终老,我财产归你所有”,双方都必须诚信履行。


本案中,阿淑等人擅自转移、处分二老财产,甚至将取出的16000元以自己名义办理定期存款。正是上述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


协议解除后,阿淑等人继续占有从二老处取得的存款和现金,构成了无权占有。这些钱本来就是石爷爷、徐奶奶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二老完全有权要求她们返还。阿淑等人经二老多次催要仍拒不返还,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