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山县检察院检察干警在普法活动中,用“大白话”向群众详细讲解假药售卖套路
时间回到2024年9月,村民谭某因身体不适找到村医金某看病,并在金某妻子龚某处购买了一种名为“风湿透骨丹”的药品,对方声称这是“纯中药特效药”。服用几天后,谭某病情未见好转,反而添了新症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药丸送检,经鉴定,这颗号称“纯中药”的药丸,竟含有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酸钠等化学药品成分。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风湿透骨丹”实为添加化学药品冒充的中药制剂,属于假药。
2025年3月,案件被移送至巫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讯问,金某夫妇虽然认罪,但对于进货价、销售价等关键细节含糊不清,导致涉案金额难以查清。办案检察官余耀鹏进一步讯问发现,假药进货渠道主要由龚某联系,金某负责在行医过程中向患者推销。
“进销价这条路走不通,那就查清买家的实际支付金额。”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余耀鹏调整思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建议公安机关顺着买药的线索逐人核实。
随着调查深入,这张售药网络逐渐清晰:2020年至2024年,金某夫妇在辖区累计向谭某等34人出售“风湿透骨丹”,销售金额达31万余元,买家大多是村里上了年纪、腿脚不便的老年人。
“该药丸销售时间跨度长、交易零散,实际购买人数可能远不止于此。”余耀鹏分析道。鉴于二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2025年8月,巫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6年2月,法院经审理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4万元,同时判决二人共同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31万余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该案暴露出基层用药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2025年9月,巫山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村医用药安全动态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这一建议很快落地生根。半年后,当检察官进行回访时,县卫健委工作人员拿出一份翔实的整改台账:村医用药安全动态监管、执业行为约束考核、线索信息共享、日常教育培训等5项新机制已建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