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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院:“一个月自由”背后的司法考量
时间:2025-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9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其中,重庆市首例禁止重复评价涉毒减刑案件以统一涉毒罪犯减刑尺度的首创意义成功入选。


消息发布之际,28圈 第一分院承办检察官王团的思绪回到了去年那场围绕“累犯”与“毒品再犯”是否应叠加评价的司法争议。



20245月,重庆监狱向检察机关移送了一批减刑案件卷宗。在30名拟减刑罪犯中,陈某的案子引起了王团的注意:她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还接受过两年强制隔离戒毒。此次服刑期间,她表现积极,但档案中“累犯”与“毒品再犯”两个标签格外醒目。


而减刑幅度该如何从严?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我们给陈某申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但考虑到两个从严情节,应当在个月的刑期基础上直接减去两个月,建议最终给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狱方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的规定,累犯和毒品再犯均属从严情节,应当对陈某叠加扣减减刑幅度两个月。


“同一前科,能否被两次从严评价?”王团在案情讨论会上抛出了关键问题,“这关系到‘禁止重复评价’这一司法原则的适用边界。”


带着疑问,办案组首先厘清了陈某的前科事实:她因2013年的一次毒品犯罪,同时满足了“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构成要件。


“累犯的构成,要求前罪为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新罪;而毒品再犯,只要求前罪与再犯均为毒品犯罪。”王团向同事们解释道,“陈某的两个情节,根源都在于同一前科。”


然而,减刑环节能否参照量刑原则?办案组在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找到了重要依据:“对于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


然而,审判原则又是否适用于减刑案件?该案在重庆没有先例,在随后组织的专家论证会上,王团据理力争。经过与监狱、法院的多轮沟通,三方最终达成共识:对因同一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作为一个从严情节;因不同前科构成的,方可分别评价。


法律争议厘清后,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陈某是否真心悔改?


调查显示,陈某在单亲家庭长大,23岁成为单亲母亲后,在生活压力下误入吸毒歧途。入狱后,她却在逆境中展现出改变的决心:不仅成为400多名罪犯中仅有的几名“宽管级”之一,还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我想早点出去,弥补对家人的亏欠。”面对检察官,陈某的眼眶微微发红。


综合考虑陈某的改造表现和司法共识,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她“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两个从严情节合并处理。2024618日,法院采纳检察意见,裁定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这个案的意义远超个案范畴。20258月,相关司法共识被纳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新修订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9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为全国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禁止重复评价不仅是法律原则,更是司法公正的体现。”王团说,“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我们也要让每个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双重从严”到“罚当其罪”,这“一个月自由”的差异,丈量出的是司法精准化的进步。“这份减刑裁定对我而言,不仅是七个月刑期的缩短,更是司法对我未来的信任。”当罪犯陈某手持裁定书,向在场的法官和检察官深深鞠躬时,司法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照亮迷途者回归之路的灯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