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是法定代表人,公司马上有个重大招投标项目,必须我本人参与处理……能不能申请暂时‘回家’?”2025年4月28日,云阳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谈话室内,在押人员丁某某语气焦急地向驻所检察官提出了一个特殊的请求。
原来,2025年4月,丁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移送云阳县看守所执行刑罚。作为公司决策核心,他深知半个月后那个数千万元的关键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至关重要。想到因自己缺位,前期巨大投入可能功亏一篑,丁某某心急如焚。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
仔细倾听丁某某的诉求后,驻所检察官和同事迅速行动,实地走访了该公司。经仔细核查,确认该公司主营城市环保业务,此次参与竞标的项目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丁某某的陈述属实,符合申请“回家权”的基本条件。
依据28圈 、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执行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法律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驻所检察官向丁某某详细说明了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2025年5月7日,丁某某正式向云阳县检察院和看守所提交了书面申请。
然而,审批并非一帆风顺。根据文件规定,丁某某留所服刑时间不足一个月,其情况属于需要“从严控制”适用“回家权”的类型。
此时,书面申请之日距离公司项目关键对接仅剩5天。一边是法律政策的风险管控要求,一边是企业现实紧迫的经营需求,这道难题如何破解?
云阳县检察院联合县看守所立即成立专门评估小组,仔细审阅了丁某某的申请材料、公司证明文件,并结合其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犯罪情节、社会关系、企业实际困难等因素,进行了全面、审慎的风险评估。
2025年5月12日,经过评估小组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在严格管控措施下,批准丁某某为期两天的“回家权”。丁某某得以暂时离所,紧急处理了公司招投标的关键事务。在两天期限届满后,他准时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此案是依法适用拘役罪犯“回家权”的一次生动实践。在确保刑罚执行严肃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审慎批准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暂时离所处理紧急重大事务,有效避免了因刑罚执行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次生伤害”。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更彰显了司法的人道主义温度,为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