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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宣传周】南岸:判决“模糊”致执行卡壳?检察监督“解冻”千万非法所得
时间:2025-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这笔拖了两年时间的涉案财产已全部执行到位。这下可以放心了。”2025年4月,南岸区检察院对此前办理的一起刑事裁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回头看”,审查确认了1645万元上缴国库的凭证后,检察官心中悬着的石头也终于落了地。



故事得从2017年讲起。那时,王某某与邱某某合伙注册成立了甲公司,打着注册会员销售珠宝的幌子实施非法集资。2019年12月,两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九年六个月,同时,法院判决没收该案的非法所得。


时间来到2022年6月,南岸区检察院在开展刑事裁判涉案财产部分执行监督专项工作时,发现法院在执行王某某、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没收非法所得时,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明明冻结了1600多万元的涉案财产,为什么法院执行部门却说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眼前这奇怪的情况,检察官纳闷不已。


“就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来看,明明是有可以执行的非法所得,问题出在哪里?”对此,该院检察官立即向法院了解情况。


“判决书仅载明没收非法所得,却没有明确非法所得的具体范围,目前在案的1600余万元资金是不是非法所得不清楚,我们没有办法开展执行。”执行法官向检察官反映。


原来,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财物众多,加之有案外人员主张部分冻结资金属于个人合法收入,在案财产权属情况复杂,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明确非法所得的具体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以及《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法院执行部门发现该案判决书执行内容不明确后,未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便裁定终结执行,而法院在判决书中仅概括叙明财产性内容,未另附清单予以明确,均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官表示。


于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并就如何解决审判与执行中的堵点问题提出建议:“判决书中有关财产性判项不明确、不具体,但判决本身并没有错误、遗漏,因此不需要另行判决或裁定,可以依据司法解释,通过另附说明的形式予以明确。”


2022年8月22日,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通过内部移送清单的形式明确了非法所得的范围,确认目前在案财物中除40万元属于案外人刘某合法财产外,其余1645万元系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同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将刘某账户中的40万元予以退还,其余1645万元依法划拨至法院执行账户。


可到了2024年8月,检察官在跟踪监督过程中又发现了新问题:“为什么先前划拨到法院执行账户的1645万元非法所得,还一直留在账户上,没有依法上缴国库呢?”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账户的非法所得应当及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监督函,建议将这笔非法所得按时上缴国库。2024年12月,法院按照规定将这1645万元涉案资金上缴国库。


“有了这项‘内部移送清单机制’,今后在开展刑事判决涉案财产执行时,方向更清晰了,执行质效也能得到大幅提升。”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执行问题,检法两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长效机制,就如何解决刑事判决涉案财产执行难题、堵点问题达成共识,以保障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依法开展,切实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