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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圈 一案例入选!最高检与中消协联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6-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国两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其中,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秀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 录

1.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民事公益诉讼案


2.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秀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母婴护理机构违规诊疗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案


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牲畜违法屠宰、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5.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西安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营养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6.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医药公司及刘某某、樊某某等四人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薄某、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8.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商户非法添加荧光增白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


9.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县住建局限定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2.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秀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连带责任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校园食品供应商向学校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主张惩罚性赔偿,维护校园食品安全。检察机关可通过依法支持起诉等方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形成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何某通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和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为秀山县某小学食堂供应白条鲜货畜禽。为谋取利益,何某在农贸市场购买冻货鸡、鸭,并私自运输至卫生条件不达标的作坊内将案涉冻肉进行解冻、储存,同时通过PS技术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最终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供应给该小学,销售金额共计540142.2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4年6月,重庆市消委会经相关部门移送本案线索后,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商请28圈 第四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四分院”)支持起诉。重庆四分院受理后,先后协助重庆市消委会调取多份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并围绕学生及教职员工是否属于消费者、涉案冷冻食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及赔偿基数的认定、各违法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等问题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重庆市消委会经充分论证后认为,何某使用冷链运输、卫生条件等均不达标的运输工具运输冷冻食品,以及在卫生不达标的场所和环境下解冻、贮存等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最终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供应给学校食堂,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4年8月,重庆市消委会依法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何某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620426.6元。


2024年11月、2025年2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四分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加庭审,并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2025年4月2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重庆市消委会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明确赔偿金付至重庆市消委会指定账户,专项用于该小学师生身心健康公益性支出。某农业公司、某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目前,已执行到位赔偿金540142.2元,其余赔偿金仍在继续执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立足各自职能分工,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强化协作配合,既依法追究违法提供、运输不合格食品的民事责任和供货商连带责任,压实食品供应链各环节责任,又积极探索运用惩罚性赔偿金落实“四个最严”,为校园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